新宙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3年9月 |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宙邦”“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20年5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原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18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022年3月25日、4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签订了《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聘请中信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并注销全部募集资金专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中信证券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保荐代表人 | 孟夏、刘永泽 |
联系电话 | 021-20262077、021-20262083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公司名称 |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henzhen Capchem Technology Co., Ltd. |
股票简称 | 新宙邦 |
股票代码 | 300037 |
注册资本 | 745,705,208元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昌业路9号新宙邦科技大厦1901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坪山区昌业路新宙邦科技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覃九三 |
董事会秘书 | 贺靖策 |
联系电话 | 0755-89924512 |
传真 | 0755-89924533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5月11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70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758,62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4.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39,999,97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7,738,451.53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122,261,524.47元,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0]000166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五、保荐工作概述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变更前次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方式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前次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方式的议案》,同意将原计划以实际缴付福建海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福”)注册资本方式投入募集资金的40,100万元变更为35,288万元,两者差额的4,812万元则由实际缴付注册资本投入方式变更为向海德福提供借款,借款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借款事项后续具体工作。除上述变更外,前次募集资金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项目等均不改变。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该等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在本保荐机构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均已销户,保荐机构对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孟 夏 | 刘永泽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