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宙邦: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37 | 证券简称:新宙邦 | 公告编号:2023-118 |
债券代码:123158 | 债券简称:宙邦转债 |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至15:00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昌业路深圳新宙邦科技大厦16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覃九三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到现场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郑仲天先生主持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332,907,5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609%(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94,927,45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7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37,980,13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3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人,代表股份46,961,83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8,981,7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2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人,代表股份37,980,13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38%。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749,624,14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539,800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47,084,343股。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023年11月30日,公司独立董事张晓凌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刊登了《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就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
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起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2023年12月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在上述征集表决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086,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28%;反对2,755,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196,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321%;反对2,755,0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167,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26%;反对2,674,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77,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042%;反对2,674,2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9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167,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26%;反对2,674,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77,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042%;反对2,674,2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9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投资建设珠海新宙邦电子化学品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907,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961,8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996,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41%;反对6,910,7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51,0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843%;反对6,910,7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996,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41%;反对6,910,7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51,0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843%;反对6,910,7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并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982,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97%;反对6,925,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36,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531%;反对6,925,4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4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907,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961,8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王璟律师、黄闻宇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