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宝: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39 证券简称:上海凯宝 公告编号:2023-024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23年4月1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2日(周五)14:00
2.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程普路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4人,代表股份432,801,9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37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427,353,4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85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5,448,4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2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21,382,8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4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5,934,4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3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5,448,4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209%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穆竟伟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对此项议案,同意432,758,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43,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339,3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3%;反对43,5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对此项议案,同意432,758,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43,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339,3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3%;反对43,5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对此项议案,同意432,764,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反对37,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345,1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5%;反对37,7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对此项议案,同意432,764,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反对37,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345,1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5%;反对37,7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对此项议案,同意432,764,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反对37,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345,1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5%;反对37,7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对此项议案,同意432,243,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1%;反对182,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824,9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907%;反对182,9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56%;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37%。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对此项议案,同意432,757,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44,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338,1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7%;反对44,7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对此项议案,同意432,764,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反对37,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345,4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49%;反对37,4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对此项议案,同意430,992,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20%;反对1,808,9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573,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03%;反对1,808,9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此项议案,同意428,037,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91%;反对4,764,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618,3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7180%;反对4,764,5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8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对此项议案,同意432,764,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反对37,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345,1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5%;反对37,7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