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天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事项根据此前公司披露并实施的《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进行,本次预留份额分配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情形。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确认的持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和资格条件。
3、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分配,有利于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使相关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事项。
独立董事:朱怀念 刘浩 李燕萍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