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查股网  2023-11-22  朗科科技(300042)公司公告

关于对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09号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再次增加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显示,你公司于11月19日收到你公司持股3.64%股东朱平波以快递方式送达的《关于罢免周福池董事职务的议案》并提出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周福池自2021年9月起至今担任你公司董事长。经以邮件形式征求全体董事意见,以6票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同意将前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反对董事为周福池、于波。《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附件五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在第二部分“公司董事会对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及合规性分析”中表述了董事会认为提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并阐述相应原因,随即在第三部分“结论意见”部分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符合《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规定。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 说明《法律意见书》所描述的你公司董事会意见与《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呈现不一致的原因。请北京市盈

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说明《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董事会分析即得出结论意见是否经过律师事务所的独立判断,董事会分析所述罢免理由与议案是否存在因果性,是否影响议案“有明确的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的结论,是否符合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4.2.8条的规定。

2.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显示,董事徐立松、李泽海、于雅娜基于城投集团及律师意见,同意本次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请说明该法律意见是否为前述《法律意见书》意见,若否,请补充披露相应法律意见书。

3. 对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2.1.6条,逐项说明本次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质、提案时间、程序和审议事项等是否符合前述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11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1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