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查股网  2024-03-13  朗科科技(300042)公司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持有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8,358,53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16%)的股东邓国顺先生计划自本减持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许可的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589,63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2902%)。

公司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提交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邓国顺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邓国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8,358,53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1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原因

2、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3、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因权益分派转增的股份。

4、减持数量及比例:不超过4,589,630股公司股份(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2902%。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或者协商价格确定。

6、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许可的其他方式减持,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1、邓国顺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邓国顺先生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2)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三十六个月之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税收优惠被追缴的承诺: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新余田木、王全祥先生就公司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享受的部分税收优惠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的风险出具了《承诺函》:若因公司所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违法、违规,导致税务机关按照15%的所得税率追缴其欠缴的企业所得税,愿全额承担需补缴的税款及费用。

(4)专利出资瑕疵承诺:2000年8月,公司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曾以共同拥有的专利作为出资,该专利未经评估、专利出资额占当时朗科有限注册资本的35%且未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手续。2004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已将其出资额中以专利权出资的部分全部变更为以货币资金出资,变更后出资比例不变。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就上述专利出资瑕疵出具承诺函:愿意承担本次专利出资瑕疵可能给公司、其他股东带来的一切损失。邓国顺、成晓华对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5)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之债务豁免的承诺:2002年7月,公司与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签订《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许可费用为178万元。根据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出具的债务豁免承诺函,公司无需向邓国顺先生、成晓华

先生支付人民币178万元。

2、邓国顺先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要求,自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截至本公告日,邓国顺先生切实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邓国顺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五、备查文件

邓国顺先生提交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