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为智能: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44 证券简称:赛为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5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已发送电子版诉状,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95,355.75万元;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目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的审判进展。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2日,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短信通知,由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作为原告向深圳中院提起的被告人为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已获受理(案号:(2023) 粤03民初557号),公司已接收了由深圳中院以通讯形式传达的《民事起诉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诉称:
1、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原告与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公司”) 分别签订《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数据中心设备集成销售及服务合同》三份,以及《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第三方检测服务协议》一份。四份合
同的含税价金额分别为143,689,224.21元、343,746,869.32元、190,719,334.02元和2,727,274元。四份合同及协议分别约定,由原告为联想公司提供货物及受托对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进行检测。以上合同、协议均约定,如联想公司延期支付合同项下应付款项,对延期支付的款项应按日以应付金额万分之四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20年12月30日,公司、原告及联想公司签订了《合同转让协议》,三方共同确认,联想公司将前述四份合同及协议项下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公司。
合同签订后,原告认为其履行了供货及相应服务义务,且公司均予以了确认。原告已将合同及协议项下的所有发票开具给公司,但公司仅支付了四份合同、协议10%的合同款项。虽然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原告转让了两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在2022年4月6日、4月11日期间,系统提示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拒付。因此,原告认为公司尚有90%的款项612,794,431.40元未支付。
2、2020年12月,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数据中心设备集成销售及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公司供货,合同含税总价为212,589,915.07元。如公司延期支付该合同项下应付款项,对延期支付的款项应按日以应付金额万分之四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认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已将全部发票开具给公司,虽然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原告支付了21,258,991.51元,并于2021年12月31日向原告转让了两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在2022年4月6日、4月11日期间,系统提示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拒付,因此,原告认为公司尚有191,330,923.56元未支付。
综上,原告认为在其按约履行义务后,公司应当按约支付款项,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804,125,354.96元;
2、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12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金19,485,468.05元,及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4,125,354.96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
暂计算至2023年2月8日为129,946,657.40元),总计953,557,480.41元;
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法院已受理,公司已接到电子版诉状,尚未开庭。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12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纷,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六、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公司得知立案情况后,立即调阅了与案件项目相关的档案:
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使用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支付给原告3张票据,金额分别为239,847,001.14元、531,942,923.87元、30,971,792.96元,合计802,761,717.97元。详见公司2022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
此后,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公司出具了盖有原告公章及法人签字章的《承诺书》。承诺书表明,原告承诺放弃上述802,761,717.97元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追索权,而直接向票据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因此,本案件项目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移。
2、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举证,切实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报备文件
1、深圳中院短信传达通知;
2、电子版《民事起诉状》;
3、原告《承诺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