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及作废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退休及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及作废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专此独立意见!
(此页系《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 |
签字: 姓名:姜海华 | 签字: 姓名:余宁梅 |
签字: 姓名:周亚宁 | |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12日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