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基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联系人 | 杨阳、张鹏 |
联系电话 | 010-56839300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046.SZ |
注册资本 | 236,531,371元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62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62号 |
法定代表人 | 邢雁 |
实际控制人 | 邢雁 |
联系人 | 康进 |
联系电话 | 0710-3506236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3月16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4月14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2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14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17日披露 |
注:注册资本为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的总股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持续督导期间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如年度报告、募集资金使用、重要三会文件等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报交易所公告;对于其他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安排定期事后审阅。 |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1年12月24日、2022 |
项目 | 工作内容 |
况 | 年12月29日、2023年12月20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1年12月24日、2022年12月29日、2023年12月12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培训。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342,679,241.73元,投资于“新型高功率半导体器件产业升级项目”、“ 高功率半导体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163,637,947.95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194,651,151.51元(含已结算利息)。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召开的主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1、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1)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24日对发行人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台基股份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台基股份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台基股份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台基股份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台基股份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 |
项目 | 工作内容 |
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台基股份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14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台基股份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台基股份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台基股份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无异议。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受经济形势变化、市场及产品结构调整、目标客户需求放缓等因素影响,导致实施进度较计划情况有所滞后。后续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提请公司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并根据需要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17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台基股份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台基股份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台基股份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受经济形势变化、市场及产品结构调整、目标客户需求放缓等因素影响,导致实施进度较计划情况有所滞后。后续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提请公司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并根据需要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台基股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台基股份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14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台基股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台基股份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17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台基股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台基股份 |
项目 | 工作内容 |
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关联交易 (1)保荐机构于2021年10月27日对发行人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战略,交易价格参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5日对发行人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3年12月27日对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交易时回避了表决,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台基股份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4、现金管理 (1)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24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通过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等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可转 |
项目 | 工作内容 |
让大额存单、低风险理财产品、收益凭证及国债逆回购品种等),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2)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2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通过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3)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14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17日对发行人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
项目 | 工作内容 |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5、其他 (1)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1日对发行人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宜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1年7月24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台基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其《募集说明书》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披露并承诺的募集资金计划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台基股份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1年10月12日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综上,保荐机构对台基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7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
项目 | 工作内容 |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募投项目的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台基股份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2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2022年9月19日对发行人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台基股份本次被冻结的IPO募集资金定期存款户资金合计人民币13,397,076.67元,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2.28%,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0%,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货币资金的3.78%,占比较小。本次被冻结银行账户非主要账户,且公司IPO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实施完成,该账户的用途是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定期存款的结算,被冻结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7)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14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高功率半导体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受研发进度影响,导致实施进度较已披露情况有所滞后。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募投项目的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台基股份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后续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提请公司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并根据需要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8)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14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
项目 | 工作内容 |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9)保荐机构于2024年2月19日对发行人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台基股份前次冻结的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保荐机构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进展,督促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10)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17日对发行人首发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首发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状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终止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11)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17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新型高功率半导体器件产业升级项目受场环境变化、实际经营情况及目标客户需求影响,项目实际投资进度较原计划有所延后。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募投项目的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台基股份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后续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提请公司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并根据需要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项目 | 工作内容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9)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发行人剩余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 阳 张 鹏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