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康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独立董事关于增加2023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有助于解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子公司经营发展,对公司业务扩展起到积极作用。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管理及财务方面有控制权,为其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及反担保。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增加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三、独立董事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条件、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经过认真审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核心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
公司的信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根据行业特点选取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能够显示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以2022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10%、205%、345%,2024-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6%、55%、125%,并按照考核目标完成度,设置不同的归属比例。该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曾一龙
纪常伟
李新禄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