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鼎利: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智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智翔”)作为原告,就与被告应玉绳、胡美珍、南通智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智翔”)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第二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上海第二中院已受理该案。同时,上海智翔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交了报案书,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南通智翔原实控人朱进波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违法犯罪行为,上海市公安局已立案。此外,上海智翔以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南通资规局”)为被告提起了8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南通资规局撤销9幢房产的抵押登记,后续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前述事项具体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月23日、2024年4月19日、2024年5月17日、2024年11月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2024-017、2024-022)、《关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上海智翔收到上海第二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沪02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初125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原告上海智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智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应玉绳、被告胡美珍于2020年5月2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于2024年11月20日解除。
二、被告南通智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应玉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智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偿127,030,254.40元。
三、被告南通智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应玉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智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703,025.44元。
四、被告南通智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应玉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智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27,030,254.40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五、被告胡美珍应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二、三、四项确定的被告南通智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应玉绳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美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智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应玉绳追偿。
六、驳回原告上海智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598.24元,由原告上海智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415.30元,被告南通智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应玉绳、被告胡美珍共同负担739,182.9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85元,合计5,585元,由被告南通智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应玉绳、被告胡美珍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公司前次披露《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金额合计约为4,415.34万元(不含本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事项尚处于上诉期内,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需以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结果为准。
股权转让纠纷案涉及的刑事案件正由公安机关调查中,公司将持续关注前述重大诉讼事项及诉讼涉及的刑事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