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鼎利: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9月7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广东省珠海市港湾大道科技五路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7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7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授权代表共182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100,559,15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5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96,200,79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5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7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4,358,35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9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79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4,371,55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13,2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77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4,358,35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99%。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晨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99,695,758 | 99.5800% | 329,600 | 0.3292% | 90,900 | 0.0908%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951,058 | 90.3810% | 329,600 | 7.5396% | 90,900 | 2.0794% | |||
| 2.00 | 《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00,187,750 | 99.6307% | 297,400 | 0.2957% | 74,000 | 0.0736%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4,000,158 | 91.5042% | 297,400 | 6.8031% | 74,000 | 1.6928% | |||
上述议案
,关联股东许泽权先生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442,892股)不纳入该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闫哲律师、巫晓佳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