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宝: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52 证券简称:中青宝 公告编号:2023-047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不含5%)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5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期10A栋23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逸伦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50,012,2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09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4,888,8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14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5,12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56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9人,代表股份5,12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5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9人,代表股份5,12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56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并取消有关担保事项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48,389,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7560%;反对1,46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355%;弃权1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5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3335%;反对1,46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6548%;弃权1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117%。
2、《关于再次提请股东大会审议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5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887%;反对1,47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152%;弃权15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6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49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266%;反对1,47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715%;弃权15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9%。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深圳市宝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德科技有限公司及李瑞杰先生,在决议本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中回避表决总股份为44,878,821股。
3、《关于再次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非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43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332%;反对1,6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6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43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332%;反对1,68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6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深圳市宝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德科技有限公司、李瑞杰先生及张超先生,在决议本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其中回避表决总股份为44,888,821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姓名:黄环宇 杨启东
3. 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