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宝: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3-11-17  中青宝(300052)公司公告

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3]AN062-6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号新闻大厦

邮编:

100005电话(Tel):

010-88004488/66090088传真(Fax):

010-66090016

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3]AN062-

致: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中青宝”)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中青宝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州宝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

号格式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号》(以下简称《上市类

号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有关的法律问题且仅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号格式准则》《上市类

号指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原则,进行了查验,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中青宝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鉴于中青宝已于2023年

日披露终止本次交易,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号格式准则》《上市类

号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中青宝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号格式准则》,本次交易核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

.中青宝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员;

.中青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上述自然人的父母、配偶、年满

岁的成年子女。

(二)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中青宝股票的核查期间为自中青宝披露《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之日起至披露《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之日止(即2023年

日至2023年

日)。

二、核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中青宝股票的情况。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黄晓静
刘 晗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