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宇微: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2023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核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3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相关风险。
2、2023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相关风险。
二、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有利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事宜。
四、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所做出的合理预计,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遵照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市场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符 锦 周 宁 张 毅
签署日期: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