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宇微: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2021-067)》的后续进展公告。
2、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发回重审已出判决
3、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被告
(本案被告共四名,被告一至被告三分别为: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小明、陈奕彬)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一、诉讼基本情况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亚信息”)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小明在未经铂亚信息及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原为铂亚信息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身份与职务便利,在隐瞒了铂亚信息及公司的情况下,以其本人及铂亚信息的名义与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冠盛”)签订了《借款合同》。由于上述借款尚未还清,广州冠盛将上述纠纷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后广州冠盛以母公司为铂亚信息唯一股东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追加母公司为被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
2021年3月22日,公司及铂亚信息收到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粤0106民初4172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公司及铂亚信息认为一审法院前述判决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21年9月6日,公司及铂亚信息收到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粤01民终12951号],广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部分事实未予查明,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2021年11月26日,公司及铂亚信息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案号:(2021)粤0106民初37899号],该案件定于2022年1月12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3年9月27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106民初37899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小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余额63847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以本金5608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本金6384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384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6%的标准计算;上述利息总额还需扣除已付利息1104000元);
2、被告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小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万元;
3、驳回原告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已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1)粤0106民初37899号的案件中,原告广州冠盛主张欧比特(公司曾用名“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对铂亚信息(原公司全资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主张欧比特对铂亚信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广州冠盛对欧比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次判决结果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鉴于本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各方均有权提起上诉审理;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粤0106民初37899号];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