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达: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进展公告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进展公告证券代码:
300055证券简称:万邦达公告编号:
2026-045
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6年5月8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6年度为子公司预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6.50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大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6.0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小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10.50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额度预计期限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签署上述担保事项的相关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惠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伊斯科”)向广州银行惠州分行申请的25,000万元敞口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本次为惠州伊斯科提供的担保已在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惠州伊斯科的其他股东西藏安耐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和西藏戴泽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惠州伊斯科
26.5%股权),依照各自持有的惠州伊斯科的股权比例,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至公司不再为惠州伊斯科提供担保为止。
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截至目前担保余额 |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 是否关联担保 |
| 公司 | 惠州伊斯科 | 73.5% | 52.42% | 40,910.55 | 25,000 | 5.13% | 否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328号法定代表人:何秀云注册资本:80,000万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0日经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销售:橡胶、苯橡胶、石油树脂、化工产品及原料;生产销售:1#稀释剂、3#发泡剂、混合碳四、高沸点芳烃溶剂(S1500-1)、高沸点芳烃溶剂(S1000-1)、2-甲基-1,3-丁二烯[稳定的]、1#工业己烷、间戊二烯、1#发泡剂、粗双环戊二烯、2#发泡剂、双环戊二烯;销售:化学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特种材料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交流、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建造、经营管廊、管道、仓储设备;石化设备维保;实验室检测服务;环保涂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惠州伊斯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73.5% |
| 西藏安耐康新材料有限公司 | 14.5% |
| 西藏戴泽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 12% |
惠州伊斯科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236,552 | 226,119 |
| 负债总额 | 137,414 | 118,530 |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11,000 | 8,000 |
| 流动负债总额 | 130,623 | 113,912 |
| 净资产 | 99,138 | 107,589 |
| 项目 | 2025年1-12月(经审计) | 2026年1-6月(未经审计) |
| 营业收入 | 215,569 | 112,104 |
| 利润总额 | 11,031 | 9,237 |
| 净利润 | 9,709 | 8,350 |
被担保方信用情况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3、债务人: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25,000万元;
6、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之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币种:人民币25,000万元;
(2)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以及法律规定主债权确定的情形下,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进展公告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甲方均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期间:
依据本合同第二条主合同约定而发生的主债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个单项协议签订之日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单项协议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或主合同及其项下单项协议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381,000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8.2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54,201.44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6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900.00万元(出售黑龙江京盛华股权被动形成的关联担保),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18%。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广州银行惠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