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环保:《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6月)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成员及召集人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为3人,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至少1人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
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或发生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补足人数。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开展公司战略问题的研究,就发展战略、产品战略、技术与创新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职责。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