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环保: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26  中创环保(30005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中创环保 公告编号:2023-063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创环保”)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2023年5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定期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定期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各子公司互相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宁夏鑫沙中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沙中创”)的外部融资机构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3,000万元;为宁夏中创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城市”)的外部融资机构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3,000万元。(公告编号:2023-017、2023-018、2023-041)。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鑫沙中创、中创城市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坡头支行(以下简称“宁夏银行”)展开合作,分别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创环保与宁夏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鑫沙中创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之最高金额为390万元;公司与宁夏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中创城市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之最高金额为650万元。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未超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对鑫沙中创和中创城市的担保额度统计如下表所示: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方持股比例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本次担保前担保余额(万元)本次新增担保额度(万元)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是否关联担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创环保鑫沙中创100%60.86%03900.97%
中创城市100%80.48%4006501.62%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宁夏鑫沙中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宁夏鑫沙中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6NUNRX2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杨新宇

5、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21年8月17日

7、营业期限自:2021年8月17日 至 2041年8月11日

8、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新北山区

9、经营范围:其他技术推广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市政设施管理;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0、股权架构图:

11、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主要财务情况指标2023年3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未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11,436,765.4311,520,121.18
负债总额6,959,852.467,071,001.79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流动负债总额6,959,852.467,071,001.79
净资产4,476,912.974,449,119.39
营业收入391,087.371,930,916.71
利润总额27,793.58-795,481.53
净利润27,793.58-792,139.99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58,600.32-1,188,817.32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0

12、经查,宁夏鑫沙中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宁夏中创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宁夏中创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EJYJK30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张浩

5、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鑫沙中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鑫沙中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

持股100%

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100%

6、成立日期:2021年12月15日

7、营业期限自:2021年12月15日 至无固定期限

8、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黄河花园三期29号楼21号二楼营业房

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经营范围: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10、股权架构图:

11、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主要财务情况指标2023年3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未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27,841,525.8631,246,701.33
负债总额22,406,997.2826,600,409.66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9,000,000.009,000,000.00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中创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中创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持股100%

持股100%北京中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中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持股100%

流动负债总额21,613,282.6725,716,695.05
净资产5,434,528.584,646,291.67
营业收入5,992,924.5523,837,920.84
利润总额788,236.91-262,858.60
净利润788,236.91-255,841.53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2,155,720.38-2,293,212.56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0

12、经查,宁夏中创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宁夏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鑫沙中创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甲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坡头支行

债务人:宁夏鑫沙中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最高限额:390万元

保证范围:包括但是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迟延履行金、因汇率变动引起的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乙方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甲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包括期限调整)协议的,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解除主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甲方解除主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宁夏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中创城市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甲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坡头支行

债务人:宁夏中创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最高限额:650万元

保证范围:包括但是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迟延履行金、因汇率变动引起的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乙方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甲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包括期限调整)协议的,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解除主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甲方解除主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各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3,940.3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34.71%。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本次向子公司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是公司作为股东正常履行职责,促进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举措,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此外鑫沙中创与中创城市的经营情况及资信状

况良好,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此担保事项披露后,如担保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应进展公告。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鑫沙中创《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创城市

特此公告。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