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顺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57 证券简称:万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7债券代码:123012 债券简称:万顺转债债券代码:123085 债券简称:万顺转2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变更相应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解释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
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问题,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上述要求,公司须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的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准则解释第15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追溯调整
2021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 具体为:调增营业成本83,268,747.26元,调减研发费用83,268,747.26元,调增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83,268,747.26元,调减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83,268,747.26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