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顺新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57 证券简称:万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3-081债券代码:123012 债券简称:万顺转债债券代码:123085 债券简称:万顺转2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广东省汕头保税区万顺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杜成城先生主持,董事杜继兴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其余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52,885,5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888,791,867股(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的总股本,下同;2023年11月22日公司总股本909,996,396股,回购股份21,204,529股)的28.4527%。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人,代表股份651,8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73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26人,代表公司股份253,537,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8.5261%。其中,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计24人,代表公司股份24,460,1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7521%。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融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3,075,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78%;反对462,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998,0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10%;反对462,0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53,075,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78%;反对462,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998,0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10%;反对462,0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53,290,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6%;反对246,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213,2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908%;反对246,8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53,128,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87%;反对408,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3,254,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5%;反对282,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中,议案二、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冯玫律师、陈媛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