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顺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2-06  万顺新材(30005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057 证券简称:万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9债券代码:123085 债券简称:万顺转2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5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广东省汕头保税区万顺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杜成城先生主持,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

253,935,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889,442,740股(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的总股本,下同;2024年11月28日公司总股本910,647,269股,回购股份21,204,529股)的28.5499%。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4人,代表股份9,107,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023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57人,代表公司股份263,042,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9.5739%。其中,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计355人,代表公司股份32,915,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7007%。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融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59,182,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24%;反对2,82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9%;弃权1,033,0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7%。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58,081,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38%;反对3,60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4%;弃权1,354,1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8%。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58,978,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51%;反对2,763,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05%;弃权1,300,5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851,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536%;反对2,763,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53%;弃权1,300,5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12%。

(四)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回购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9,792,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45%;反对2,334,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4%;弃权915,7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1%。

(五)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8,820,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50%;反对2,838,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92%;弃权1,383,1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8%。

上述议案中,议案二、四、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张圣怀律师、冯玫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