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光标: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10  蓝色光标(300058)公司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文权、潘安民、陈剑虹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文号[2023]12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该函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文权、潘安民、陈剑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商誉减值测试中未考虑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调整影响,导致2022年度部分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

二是个别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不恰当,抵减后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是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在以前年度已出现减值迹象,公司未及时进行减值测试,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时点不恰当。

四是个别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在以前年度已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未及时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相关其他应收款减值时点不恰当。

五是部分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不恰当,未将或有对价计入合并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赵文权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潘安民作为总经理,陈剑虹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亦不会对公司2023年业绩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警示函的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同时对于上述技术操作层面带来的问题,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未来,公司将一如既往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高公司财务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