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光标: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说明及核查意见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相关内容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示内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时间: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9月2日。
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
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含子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以及现场沟通等方式向监事会反馈有关异议,监事会负责记录有关信息。
公示结果: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有关信息。
三、核查意见
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和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中国香港籍员工吴凡、中国台湾籍员工陈轩凯、日本籍员工早川仁士共计3名外籍员工,均为公司对应岗位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开拓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