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关于对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45号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赵文权、潘安民、陈剑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文权、潘安民、陈剑虹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23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商誉减值测试中未考虑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调整影响,导致2022 年度部分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
2.个别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不恰当,抵减后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在以前年度已出现减值迹象,公司未及时进行减值测试,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时点不恰当。
4.个别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在以前年度已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未及时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相关其他应收款减值时点不恰当。
5.部分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不恰当,未将或有对价计入合并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公司
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赵文权、总经理潘安民、财务总监陈剑虹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请你
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