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次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六个月(2023年9月14日至2024年3月14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提交了查询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的查询结果显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六个月内,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限定知情人员范围,采取了充分的保密措施,对接触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