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修订对比表
原条款序号、内容 | 现条款序号、内容 |
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满足以下条件的对外投资: …… | 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 …… |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六条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通过。 | 第六条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达到本制度第五条标准的,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经特别决议通过。 |
第十九条 定期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及相关统计报表;董事会可责成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巡访。 |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可指派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巡访。 |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
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公司审计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公司审计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 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施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费用负责;由于项目负责人的原因而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应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费用负责;由于项目负责人的原因而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应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
注: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全文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均修改为“股东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