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20  中能电气(30006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062 证券简称:中能电气 公告编号:2023-098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7号)同意注册,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4,000,000张,发行面值人民币1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00,000.0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4,841,363.15元。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分别于2023年12 月11日、2023年12月16日出具《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配售的原股东的优先配售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3]D-0040号)与《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3]D-0041号)。

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相应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在招商银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州总行大厦营业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次募投项目相关实施主体子公司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中能电气”)在兴业银行福州总行大厦营业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福建中能电气与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1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福州分行591900072410028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2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福州总行大厦营业部117010100100641448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3气有限公司兴业银行福州总行大厦营业部117010100100641327新能源储充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同保荐机构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二)(乙方一、乙方二以下合称乙方)

丙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分别在乙方一、乙方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海、谢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2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1、甲方2及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1、甲方2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1、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海、谢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1、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2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