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1-24  中能电气(300062)公司公告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23日14:30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添旭先生主持,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4人,代表股份227,738,8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84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227,602,1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0.81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人,代表股份136,6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245%。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人,代表股份136,6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2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人,代表股份136,6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245%。

二、提案审议情况会议由董事长陈添旭先生主持,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227,613,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2%;反对101,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5%;弃权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2.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227,613,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2%;反对103,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3%;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3.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227,613,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2%;反对103,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3%;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4.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227,613,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2%;反对101,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6%;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聘请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陈福阵律师、张兰茜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