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集团: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7-25  天龙集团(300063)公司公告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无变更提案、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通知情况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于2024年7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8日(星期四),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40于广东省肇庆市金渡工业园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冯毅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以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3人,代表股份178,178,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9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72,148,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9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8人,代表股份6,030,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50%。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8人,代表股份6,030,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8人,代表股份6,030,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50%。

五、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977,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23%;反对3,71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8%;弃权482,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9,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503%;反对3,71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608%;弃权282,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89%。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500,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57%;反对3,547,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11%;弃权1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042%;反对3,547,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333%;弃权1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5%。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