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兰信: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4-26  海兰信(300065)公司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5号)核准,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信”、“公司”)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需履行公司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2年11月,公司因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聘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承继。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张铎、王立泉
联系电话010-83939268、010-839392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65.SZ
注册资本72,332.91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10号楼5层501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申万秋
实际控制人申万秋
董事会秘书杨晔
联系电话010-59738832

四、保荐工作概述

国泰君安证券在承接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二)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三)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五)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六)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2023年 12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并于2023年12月21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流及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两个募投项目进行变更:(1)终止“海洋先进传感器综合智能作业平台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 16,668.38万元(含利息收益,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2)同意公司募投项目“智慧海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原定 2023年12月延期至 2024年12月31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2023年12月6日进行了公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存放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铎 王立泉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