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关于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3号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经你公司自查发现,你公司子公司赣州天和永磁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永磁”)2023年度存在不具备商业实质交易和将未实质取得商品控制权的稀土氧化物贸易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问题。你公司对前述事项予以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后减少2023年度1-9月营业收入22,051.95万元,占已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173,794.41万元的12.69%;减少2023年度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826.26万元,占已披露的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7,062.47万元的4.84%。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问题予以核实说明:
1.根据公告,2023年8月至9月,天和永磁部分稀土氧
化物采购、销售业务没有商业实质,不具有商业合理性,涉及采购金额7,173.63万元,销售金额8,766.02万元,形成毛利1,592.39万元;2023年3月至7月,天和永磁部分稀土氧化物贸易业务未实质取得商品控制权,也未实质承担存货主要风险,天和永磁在该类贸易业务中的身份属于代理人,原按总额法确认收入13,498.67万元,按净额法调整后应确认收入212.74万元。请你公司:
(1)说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发生的具体原因、相关责任人及你公司拟采取的问责或处理措施及结果,上述事项是否反映出你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需改进之处,你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时间安排,截至目前的整改情况及整改结果。
(2)两项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在更正前及更正后的会计处理,更正后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说明你公司在日常经营、财务核算、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对天和永磁的管理情况,天和永磁在采购与付款、生产与存货、销售与收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请年审会计师针对上述问题(2)、(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是否反映出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核算等方面可能存在问题,是否设定针对性审计程序,如是,请具体说明。
3.根据你公司自查情况,请你公司说明除上述事项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会计差错或调整事项。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你公司、年审会计师是否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1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