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川智慧: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5-17  三川智慧(300066)公司公告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林、李强祖、童为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林、李强祖、童为民:

2023年12月29日,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川智慧或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子公司赣州天和永磁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度存在不具备商业实质交易和将未实质取得商品控制权的稀土氧化物贸易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问题。公司对前述事项予以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后减少2023年度1-9月营业收入22,051.95万元,减少2023年度1-6月营业收入7,819.69万元,减少2023年度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826.26万元。

上述行为导致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李建林、总经理李强祖、财务总监童为民应当对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强化内控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按照江西证监局要求,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公司内控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以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林、李强祖、童为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