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电源: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21  南都电源(300068)公司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2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21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2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东大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保义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308,007,185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35.44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50,360,4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30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157,646,7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143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人,代表股份158,213,2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20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66,4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5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人,代表股份157,646,7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14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新增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7,694,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86%;反对30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7%;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57,900,8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25%;反对30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0%;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7,812,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对18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5%;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58,018,3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8%;反对1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8%;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孙雨顺律师、沈璐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