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电源: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南都电源 公告编号:2023-113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0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0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2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东大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保义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275,468,526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31.66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50,527,0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30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24,941,4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3638%。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126,396,9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53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455,4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7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124,941,4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363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1.0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789,5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645%;反对3,678,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3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718,0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894%;反对3,678,9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789,5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645%;反对3,678,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3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718,0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894%;反对3,678,9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10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75,402,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9%;反对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26,330,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5%;反对6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5,402,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9%;反对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26,330,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5%;反对6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孙雨顺律师、沈璐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