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电源:关于注销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南都电源 公告编号:2025-024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022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2年5月13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22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5月30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5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2年7月21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登记数量50,000,000份。股票期权简称:南都JLC4;股票期权代码:036504。
6、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在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等待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2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4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第一个行权期全比例行权条件,同意公司将上述离职及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全比例行权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082,996份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同时认为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39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合计16,289,296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4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完成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为10.74元/份。截止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结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7,249,140份;同时在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间及第二个行权等待期间,原6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6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第二个行权期全比例行权条件。董事会同意将上述2022年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12,882,602份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同时董事会认为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335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合计14,061,734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层面业绩不达标,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董事会同意将上述2022年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14,088,276份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023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3年1月12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2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2月6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公司《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2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在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至激励计划登记过程中,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权益,共计1.4万份股票期权作废失效,不得办理授予登记,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998.6万份,
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372人。2023年3月29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登记数量49,986,000份。股票期权简称:南都JLC5;股票期权代码:
036533。
6、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截止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结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2,500,467份;同时在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间及第二个行权等待期间,原2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此外,因公司层面业绩不达标,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董事会同意将上述2023年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18,036,566份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
(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情况
鉴于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不达标,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4,088,276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情况
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期限为2024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8日。截至2025年3月28日,第一个行权期已结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2,500,467份。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2,500,467份股票期权终止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
鉴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原2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28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84,027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此外, 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不达标,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5,152,072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上述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调整至269人。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结论性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不达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同意注销2022年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14,088,276份股票期权。
鉴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结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2,500,467份;同时在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间及第二个行权等待期间,原2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此外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不达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同意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18,036,566份股票期权。
(二)律师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注销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权激励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行权及注销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期权确认、登记等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