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华电: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3年10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3号)、《关于对韩长安、韩泽帅、杨帆、魏枫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子公司北京央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央华)主要从事戏剧投资、制作及演出等业务。北京央华在自营或商演模式下签订包含多场演出的一轮次演出合同,每场次演出均单独售票,针对不同观众进行表演。北京央华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相关规定在每场次结束后确认收入,但实际直至一轮次演出结束后才确认收入,导致你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现要求你公司关注并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在2023年11月10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认真汲取教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财务核算水平,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你公司应当在2023年11月24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韩长安、韩泽帅、杨帆、魏枫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韩长安、韩泽帅、杨帆、魏枫:
经查,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电)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金利华电子公司北京央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央华)主要从事戏剧投资、制作及演出等业务。北京央华在自营或商演模式下签订包含多场演出的一轮次演出合同,每场次演出均单独售票,针对不同观众进行表演。北京央华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在每场次结束后确认收入,但直至一轮次演出结束后才确认收入,导致金利华电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韩长安、韩泽帅、杨帆、魏枫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韩长安、韩泽帅、杨帆、魏枫采取监管谈
话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现提醒你们关注上述违规情形,并认真汲取教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财务核算水平,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请你们于2023年11月6日15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并于2023年11月24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上述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山西证监局的要求,积极落实相关事项的整改工作。公司将以此为戒,后续将通过更正相关会计政策、修订相关制度、加强内控管理等措施,不断提高公司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