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韩长安、韩泽帅、杨帆、魏枫的监管函
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韩长安、
韩泽帅、杨帆、魏枫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56号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韩长安、韩泽帅、杨帆、魏枫:
2023年10月31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经查,你公司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子公司北京央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央华)主要从事戏剧投资、制作及演出等业务。北京央华在自营或商演模式下签订包含多场演出的一轮次演出合同,每场次演出均单独售票,针对不同观众进行表演。北京央华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相关规定在每场次结束后确认收入,但实际直至一轮次演出结束后才确认收入,导致你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2023年12月25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山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整改报告的公告》显示,整改前北京央华采用各场次一轮演出结束后
确认演出收入的核算方法,2020年至2022年间一轮演出中部分场次因不可抗力而延期,出现跨年度确认收入的情形,整改之后收入核算方式改为每场次演出完成后确认收入,造成整改前财务报表数据存在差错,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要求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1.1条和第5.1.1条的规定。
韩长安、韩泽帅、杨帆、魏枫作为公司董事长、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