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军、周丰婷的监管函
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军、
周丰婷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77号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军、周丰婷: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号)及《关于对王军、周丰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子公司浙江金利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设备)于2023年12月27日与浙江金美宏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宏远)签订订货合同,约定金利华设备向金美宏远采购绝缘子生产原料,金额3400万元。金美宏远是你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金利华设备与金美宏远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在交易发生时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且未进行信息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7.2.7条和第7.2.8条的
规定。
你公司总经理王军、副总经理周丰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对上述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5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