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振国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4〕687号
关于对刘振国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刘振国,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刘振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前期,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城乡)通过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以及要约收购等方式成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控股股东,根据相关交易安排,刘振国将所持碧水源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中国城乡。2022年9月15日,碧水源披露的《关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结果暨股票复牌的公告》(以下简称《要约结果公告》)明确,“本次要约前部分股东已表决权委托至中国城乡的股份部分也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的规定执行”,前述股份即为刘振国在2022年9月15日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2023年8月18日,碧水源披露公告显示,刘振国所持的40,868,884股碧水源股份在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出,占碧水源总股本的1.13%,涉及金额2.18亿元,相关股份于2023年8月25日完成过户。前述被动减持行为发生在中国城乡收购完成后十八个月内,违反了《要约结果公告》中关于刘振国所持股份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承诺。
刘振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8.6.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2.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振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刘振国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