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石控股: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实施授予,经审阅,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4月4日,该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和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4月4日,向符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6元/股。
独立董事:吴引引、陈树华、司静波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