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石控股: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本次案件涉及金额:17,050.75万元。
4. 对公司损益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关于诉讼情况,收到法院电话通知,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森、张亚宁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提起诉讼。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原告: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林森被告三:张亚宁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与三被告于2016年5月签订《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合同》(以下简称“《增资合同》”),《增资合同》约定公司向被告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快友”)增资1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被告北京快友10%的股份;三被告承诺经营业绩指标及在期限内完成北京快友IPO上市;如未达成上述业绩指标及上市承诺,三被告承诺回购公司持有的北京快友股权并支付增资投资利息。2019年11月,公司与三被告达成《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对赌、赎回/回购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北京快友以1,000万元回购62.5万股。公司依据《增资合同》及《回购协议》全部履行完成了相关义务。三被告由于未能完成业绩承诺及上市申报承诺触发了业绩补偿及股权回购义务,且超期未能履行。经多次沟通无果,为保证公司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增资本金92,3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增资利息(自2016年7月6日至2019年11月8日)以增资本金100,000,000元年复利15%计算,共计59,340,484.92元;
(3)判令被告支付增资利息(自2019年11月8日至2022年4月1日)以增资本金92,300,000元年复利8%计算,共计18,866,972.10元;
(4)判今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22年4月1日至偿还之日,以170,507,457.02元为本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诉讼情况
法院通知公司于期限内完成证据交换及质证,本案尚未审理及判决。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及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
出预判。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