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石控股: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仲裁。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本次案件涉及金额:3852.30万元。
4. 对公司损益影响:由于本批次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关于诉讼情况,收到法院通知,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迪思”)因与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福特”)服务合同纠纷,近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提出五项诉讼、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一项仲裁。
(1)受理机构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受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2)受理机构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受理地点:上海市黄浦区
(3)原告/申请人: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被申请人: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间,原告上海迪思与被告江铃福特就多个传播项目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合同项下服务,在服务完毕后通知被告进行验收并提供了项目验收报告。原告已就验收通过的项目向被告提供了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并未按约向原告付款,且对剩余项目拖延不予配合验收,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因被告拒不付款且不配合验收,部分发票原告暂未向被告开具。被告拒不配合验收且不支付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服务合同》约定,故原告根据双方所签署的服务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向浦东法院及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诉讼及仲裁。3.诉讼请求
(1)在浦东法院诉讼的诉求均为要求被告支付应付未付的服务费、逾期利息及律师费,五项诉讼金额合并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合计19,423,215.56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相关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71,189.91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万元。
以上金额合计:20,194,405.47元。
(2)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案件诉求
1)请求判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17,778,634.47元;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5万元;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金额合计:18,328,634.47元。
4.诉讼情况
上述诉讼及仲裁尚未判决。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上述案件涉及的财务数据已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体现。由于尚未判决,案件对于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准确预判。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民事起诉状及仲裁申请书;
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3)沪0115民初58359号;
3.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3)沪0115民初58362号;
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3)沪0115民初58363号;
5.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3)沪0115民初58364号;
6.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3)沪0115民初58365号;
7.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国仲(2023)第869号开庭通知。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