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石控股:关于重大诉讼暨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暨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裁定。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 本次案件涉及金额:一审裁定涉及金额约人民币29,873,026.37元。
4. 清偿方式:不涉及清偿赔付。
5. 对公司损益影响:2019年至2021年,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合计计提预计负债34,298,097.63元,本案判决可能导致其中部分计提预计负债冲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同类诉讼已判决不涉及清偿、且未涉及上诉的金额约为66,530,690.54元。由于后续有其他同类索赔的判决结果尚未出具,整体影响金额需进一步评估。
6. 本次公告涉及的155位投资者并非全部提出索赔诉求的原告,公司仍有其他同类投资者索赔案件的判决结果尚未收到,请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前期公告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案件之中的部分案件的一审裁定书,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投资者索赔民事诉讼关于撤诉的一审裁定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号】,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部分投资者认为该处罚所述的虚假陈述等行为导致其投资遭受损失,并将公司诉至北京金融法院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案件应披露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至2022年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各项关于该类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2020-041、2020-237、2020-246、2021-113、2021-131、2022-141、2022-214)及定期报告。本次判决涉及的155名原告起诉情况分别包含在上述公告中。
3.诉讼情况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丁玉芳等六十九人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原告丁玉芳等六十九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各自负担。
一审裁定涉及金额约人民币22,259,528.76元。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静等八十六人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静等八十六人自愿申请撤回其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各自负担。
一审裁定涉及金额约人民币7,613,497.61元。
4.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
裁决已生效。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2019年至2021年,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合计计提预计负债34,298,097.63元,本案判决可能导致其中部分计提预计负债冲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同类诉讼已判决不涉及清偿、且未涉及上诉的金额约为66,530,690.54元。由于后续有其他同类索赔的判决结果尚未出具,整体影响金额需进一步评估。
四、备查文件
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初540号之一民事判决书;
2. 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初637号系列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