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石控股: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调解结案。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本次案件涉及金额:16,694,196.51元。
4. 对公司损益影响: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前期公告的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因与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五项诉讼、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一项仲裁。
(1)受理机构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受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2)受理机构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受理地点:上海市黄浦区
(3)原告/申请人: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被申请人: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案件应披露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3.诉讼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58362号、(2023)沪0115民初58363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1)(2023)沪0115民初58362号《民事调解书》。
①原告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10月8日前向被告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被告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10月15日向原告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律师费损失20万元;
③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150元,由原告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④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2)(2023)沪0115民初58363号《民事调解书》。
①原告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10月8日前向被告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5,643,668.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被告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10月15日向原告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493,668.50元并偿付律师费损失15万元;
③案件受理费25,652.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0,652.84元,由原告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5,326.42元,被告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5,326.42元;
④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3)公司已收到关于(2023)沪0115民初58362号《民事起诉状》中被告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的服务费5,538,370.68元。
(4)原告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已收到被告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
海)有限公司支付的案件标的涉及剩余金额中的5,269,505.00元。
4.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公司已收到被告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的关于(2023)沪0115民初58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服务费5,493,668.50元,关于(2023)沪0115民初58362号《民事起诉状》的服务费5,538,370.68元,关于案件标的涉及剩余金额中的5,269,505.00元,总计为16,301,544.18元。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上述案件涉及的财务数据已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体现,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58362号《民事调解书》;
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58363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