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石控股: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裁定。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本次案件涉及金额:21,997,339.05元。
4. 对公司损益影响: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前期公告的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迪思”)因与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福特”)服务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五项诉讼、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一项仲裁。
(1)受理机构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受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2)受理机构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受理地点:上海市黄浦区
(3)原告/申请人: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被申请人: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关于上述案件应披露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于2023年11月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
3.诉讼情况上海迪思已于2023年11月收到被告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58362号、(2023)沪0115民初58363号《民事调解书》支付的服务费共计为16,301,544.18元。近日,上海迪思亦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剩余案件标的金额共计21,940,743.84元,被告已完成款项支付工作。上海迪思于2023年12月向有权机关提出撤诉申请和解除保全措施,并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58359号之二、(2023)沪0115民初58359号之三、(2023)沪0115民初58364号之二、(2023)沪0115民初58365号之二、(2023)沪0115民初5836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根据以上裁定书,法院准许上海迪思撤诉和解除保全;诉讼费减半收取共计人民币42,548.21元,保全费共计人民币14,047.00元,由上海迪思负担。
4.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原告上海迪思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关于(2023)沪0115民初58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服务费5,493,668.50元,关于(2023)沪0115民初58362号《民事起诉状》的服务费5,538,370.68元,关于案件标的涉及剩余金额中的5,269,505.00元, 9,759,834.19元、7,919,709.65元、4,261,200.00元,总计38,242,288.02元。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上述案件涉及的财务数据已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体现,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583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5835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5836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5836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5836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6.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58362号《民事调解书》;
7.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58363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