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石控股:关于重大诉讼暨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暨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 本次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177,797.21元。
4. 清偿方式:不涉及清偿赔付。
5. 对公司损益影响:2019年至2021年,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合计计提预计负债34,298,097.63元,本案判决可能导致其中部分计提预计负债冲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同类诉讼已判决不涉及清偿、且未涉及上诉的金额约为66,708,487.75元。由于后续有其他同类索赔的判决结果尚未出具,整体影响金额需进一步评估。
6. 本次公告涉及的黄慧丽并非全部提出索赔诉求的原告,公司仍有其他同类投资者索赔案件的判决结果尚未收到,请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前期公告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案件之中的部分案件的终审判决书,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投资者索赔民事诉讼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号】,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部分投资者认为该处罚所述的虚假陈述等行为导致其投资遭受损失,并将公司诉至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已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黄慧丽不服北京金融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关于上述案件应披露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至2022年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各项关于该类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1、2022-232)及定期报告。本次判决涉及的黄慧丽原告起诉情况分别包含在上述公告中。
3.诉讼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民事判决,黄慧丽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涉及金额约人民币177,797.21元。
4.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
终审判决结束。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2019年至2021年,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合计计提预计负债34,298,097.63元,本案判决可能导致其中部分计提预计负债冲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同类诉讼已判决不涉及清偿、且未涉及上诉的金额约为66,708,487.75元。由于后续有其他同类索赔的判决结果尚未出具,整体
影响金额需进一步评估。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