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石控股: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修订稿)
(修订稿)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0年4月21日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建设完成并正常投入使用,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召开的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及相关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截至2013年6月24日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及相关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2014年12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迪思投资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2014】1395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514,925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16.08元。截至2015年2月12日,募集资金总额152,999,994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10,7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42,299,994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48390006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142,299,994元用于支付收购迪思传媒股权项目的现金对价。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之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鉴证报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