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石控股: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延长委托的补充协议》的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延长委托的补充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刘伟先生于2020年9月30日与杭州福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石资产”)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该协议于2020年9月30日生效,委托期限自生效之日(含当日)起五年。2024年5月17日,刘伟先生和福石资产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延长委托的补充协议》,将原协议中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延长五年至2030年9月29日。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未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
一、原表决权委托事项概述
公司股东刘伟先生于2020年9月30日与福石资产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该协议,刘伟先生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福石资产,福石资产在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标的股份的委托权利,且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委托期限自生效之日(含当日)起五年。该委托协议生效后,福石资产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陈永亮先生成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22)。
二、本次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延长委托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委托人:刘伟
受托人:杭州福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4年5月17日
1. 双方同意将《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表决权委托依据本协议延长5年有效期,至2030年9月29日。
2. 如受托人在接受了委托人的表决权延长委托的前提下,无论是主观或客观因素,导致在延长时期内受托人及/或其一致行动人不再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表决权延长委托自动解除,双方无责终止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3. 本补充协议系对《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系前者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本补充协议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补充协议约定;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仍以《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为准。
5. 表决权委托期间及延长期间,如委托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被执行司法拍卖或其他原因遭到被动减持导致受托人丧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身份的,受托人同意该被动减持属于不可抗力并放弃追究委托人责任。
6. 本补充协议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延长委托的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1. 本次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延长委托的补充协议》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影响公司控股权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