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石控股: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3. 本次案件涉及金额:9,230万元。
4. 对公司损益影响:本案件尚未执行,暂未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石控股”)近日收到有关前期公告的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公司因与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森、张亚宁、北京会友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提起诉讼。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反诉原告):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林森被告三:张亚宁被告四:北京会友世纪科技有限公司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案件应披露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3.判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的(2023)京0105民初14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林森、张亚宁、北京会友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福石控股支付股权回购款9,230万元;
(2)被告林森、张亚宁、北京会友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福石控股支付逾期利息(2022年4月1日的逾期利息为44612元;自2022年4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9,23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3)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福石控股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337.2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0,814.23元(已交纳);由被告林森、张亚宁、北京会友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8,523.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反诉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4.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
本判决仍在可上诉期内,对方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本案件尚未执行,暂未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如被告按照判决履行完回购义务,公司将配合办理公司持有的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1419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9日